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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科技学院电信运营商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8日 10:58

郑州科技学院运营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园网络管理,保障我校网络信息安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上级网络信息安全相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络是指我校区域内的所有计算机网络(含有线网络、无线网络)、通信网络(含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校园通信缆沟(管道)、线路、建筑物内部弱电设备间和桥架等设施设备及场地(所)的总称。

第三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校园网络的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管理信息中心是学校信息化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在校园网络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通信网络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

(二)维护校园网络的运行秩序。负责通信网络系统资源建设项目的实施、资源(包括光缆、管道、设备间、桥架等)使用调配、日常运行与维护。

(三)负责制定通信运营商、服务提供商准入制度及其业务规范。

(四)统筹通信网络设施共建共享、对外合作、资源使用的相关合作事项,监督其按照合同和协议开展业务。

(五)负责学校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各种应用系统的规划、建设、技术保障和维护。

(六)保障校园网络畅通,开展信息化服务、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四条 任何运营商校内通信服务行为均须报管理信息中心审批,登记备案后方可在校内实施。未经批准,任何运营商、校属各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在校内接入各种电话、网络及通信设施。

(二)在校内布设通信线路和地下通信网络管道。

(三)出借或出租场地、空间用于非校内通信设施建设。

(四)使用校内通信缆沟(管道)、线路及设备。

(五)与通信运营商、服务提供商订立相关协议(或合同)。

(六)在校内进行与校园网络相冲突的商业行为。

(七)影响学校信息化整体部署的行为。

对实施上述行为的运营商、校属单位、学校各部门(处室、院、系、部、中心)或个人,管理信息中心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对不听劝诫者,报请学校研究同意后,由管理信息中心实施制止(或清除)行动,同时追究其当事人责任,向当事人要求民事经济赔偿以及相关经济损失。

第五条 涉及与通信运营商、服务提供商的合作,由管理信息中心研究讨论并提出初步方案,报请学校批准;需要招标的项目,讨论之后提出招标方案(注明相关技术要求),由学校统一负责招标。凡涉及运营商通信服务的合同,按学校相关文件要求统一对外签订和管理。

第二章 校内通信电缆、缆沟管理

第六条 禁止任何运营商私自使用学校通信缆沟(管道)和线路等基础设施,私自在学校楼宇里架设通信线路、使用通信井和通信机房等。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资源从事商业活动。

第七条 校园内所有线路必须在地下敷设,任何运营商不得在室外架设明线。如需架设临时线路时,须经管理信息中心审核后实施,用后即拆。对违规架设的线路,管理信息中心有权依据规划进行清理拆除。

第八条 为了保障运营商通信线路的可识别性,运营商应在通信线路、中继设备、终端设备等的适当位置,标明功能、用途、管理方及其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 校园内运营商通信线路施工(含室内及室外施工)前,运营商施工方须事先向管理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将相关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提交管理信息中心审核,并报学校批准。未经批准的申请,一律不得施工。获批准施工的项目,必须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的施工标识,施工人员统一佩戴,管理信息中心配发的施工证,便于师生监督。施工时应按审核同意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管理信息中心有权要求运营商进行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要求拆除,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运营商自行承担。

第十条 任何运营商的施工都应注意保护正在运行的校内网线路。因运营商人为原因,造成通信缆沟(管道)破坏、损毁或校内网线路中断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要求限期恢复原样。

第十一条 校园内通信缆沟(管道)、线路对校外通信运营商、服务提供商均采取有偿租用方式。生活服务类(如自动存(取)款机、售货亭、一卡通终端等)信息化设施建设,须征得管理信息中心同意,按本制度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订立合同。

第三章 校内移动通信基站与有线电话管理

第十二条 移动通信基站(包括室外基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终端(如移动电话、便捷式电脑等)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电台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楼顶塔、落地塔、单管塔、增高架等支撑设施和天面、机房、专用传输线路、电源等)。

第十三条 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学校基站建设的管理。校园运营商重要基础设施的架设,由管理信息中心根据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与运营商进行协商,并经学校相关部门讨论后报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 为保证通信的畅通稳定,应合理规划使用低功率分布式信号放大设备,不允许在校内兴建大功率基站等高能无线发射设备,避免损害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 基站选址须符合学校校貌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尽量避开重点建筑物、标志性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和师生居住区。必须在居住区选址的,应优先在非居住建筑物上考虑,并尽量采用集约化和室内分布系统。

第十六条 基站建设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建设工程及基础通信管线建设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对其它无线电系统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危及相关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在基站建设过程中对其它无线电系统产生干扰、对相关建筑物或设施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管理信息中心做好校内有线电话的综合管理,使用部门能直接办理的业务由各部门自行办理,需要学校协调的事项,由管理信息中心代表学校进行协调。

第十八条 固定电话费由使用学校统一承担。固定电话出现故障时,由使用部门联系运营商维修。

第四章 其他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 日常经营活动管理运营商在学校开展的日常经营活动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使用与学校名称或与学校业务名称相近的名义开展营销活动,不得开展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

(二)须在指定的营业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在校园内开展拉横幅、散发小广告、随意张贴业务宣传单等有悖于校园管理要求的活动,不得开展有悖于学校办学和人才培养要求的经营性活动。

(三)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不得虚假宣传,不得诋毁、贬损、攻击竞争对手,禁止开展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第二十条 迎新活动管理

(一)学校仅支持与学校有合作协议的运营商在校内开展迎新促销活动。迎新工作责任部门负责运营商促销场地安排、保卫处负责现场秩序维护、管理信息中心负责运营商促销和营销行为的监管、运营商承担相应管理费用。

(二)运营商开展迎新促销时,须在学校统一安排下,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在录取通知书或其包装上夹寄SIM卡及宣传资料。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合作运营商与学校应建立网络信息安全工作24小时联系机制,在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发生时,合作运营商须配合学校开展好网络安全、信息安全、舆情监控、重大敏感事件的实时监控,做好停断网及用户行为追踪、溯源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合同管理

运营商在学校开展的基站建设、设备安装、经营场地及资源租用等相关业务的合同签订工作按如下流程进行受理。

(一)由运营商提交详细方案。

(二)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前期方案论证。

(三)管理信息中心并会同总务处资产科、财务处等部门按单位职责开展合同签订与执行管理工作。

(四)所收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管理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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